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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烟囱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节选)
13 烟囱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13.1一般规定
13.1.1 烟囱对空中航空飞行器视为障碍物,是造成飞行安全的隐患,因此烟囱尤其是高耸烟囱必须设置障碍标志.我国政府颁布的《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制定的《航空净空保护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文件,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定了航空障碍灯必须设置的场所和范围。
 
13. 2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13.2.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针对烟囱尤其是高耸烟囱设置障碍灯有完善的技术要求和严格的规定。国家民航局制定的《MHJ1-85》飞行区技术标准,参照了此标准。
13.2.2 对于烟囱内其中是高耸烟囱,使用高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是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最有效用以来标明高障碍物的存在。无论是在白天、黄昏还是夜间或阴、雾气候,逆向太阳时等都比较容易辨认
13.2.3 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4》第6.2条规定。烟囱色带标志为环形,一般按烟囱总高均分为7条,色带宽不超出30米
 
13.3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分布
13.3-13.3.6 烟囱设置航空障碍灯分布及标志要求,如图.
 
13.4航空障碍灯的工作要求
13.4.1 烟囱上设置的障碍灯要求同时闪光,需加控制设备。为保证正常工作需用加设备用电源。
13.4.2 标准规定设置障碍灯时,应考虑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从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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